2017-11-28 08:37:00
来源: 作者:
不动产登记公告(2017第118号)
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
|
序号
|
申请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转移内容
|
备注
|
|
1
|
闫红梅
|
岭西街新建委
|
60.09
|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敏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和房屋所有权转移.
|
新华小区
|
如对上述登记情况有异议,请向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434-6791312、6791313、6791318。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核准登记。
公告单位: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