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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自然资源人,如何学习《民法典》?必读!
2022-05-20 11:36:00 来源:  作者: i自然全媒体  
 

//  一起学习民法典 //

 

       5月正值“民法典宣传月”。为使自然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在《民法典》学习中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从本期开始,《中国自然资源报》邀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及业内人士撰文,一起学习《民法典》。

 

 

自然资源系统如何学习《民法典》
魏莉华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民法典》内容博大精深,涉及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条款多达1260条,要求自然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全面掌握《民法典》的所有内容,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学习《民法典》,要善于掌握学习方法,突出两个方面的重点,这样才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学习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学习《民法典》,不仅要学《民法典》的法条,更重要的是要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中统帅所有民法内容、指导所有民法制度、具有效力贯穿始终性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大道至简”,体现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并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全过程中认真践行。
我们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而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学习从《民法典》引申出来的基本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把领导干部应当掌握的基本法治理念概括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
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在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法律优先”一词,源自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Otto Mayer)。他认为,法律为国家意志中效力最强者,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思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同时,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强调的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优于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法律优先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整体都已经构成了一个法律金字塔。在一个国家的法律金字塔中,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地位的差别,一部法律的地位越高,其位阶也越高。在多层次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处于最高位阶、最优地位,在效力上要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其他法的规范都必须与之保持一致,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这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行政从属法律的体现,是法律至上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原则,强调的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事项时,要按照一个标准、一个程序来办理,不能对张三一个标准、对李四一个标准,更不能根据“人”背后的权势、地位、身份、收入、地域等区别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要求我们在设计管理制度时,对所有的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相待,而不是基于方便管理的需要,随意对市场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
权由法定。权由法定是行政法的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所有权力都应当而且只能来源于宪法法律的赋予。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职权法定要求行政职权来源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立法设定和赋予的,只有立法设定和赋予的职权才是合法的职权,立法以外其他途径不能产生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不能在立法之外获取职权。换言之,职权来源具有唯一性——立法,其他途径获得的权力(权利)都是违法的。职权来源法定规则,又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职权种类来源法定,二是职权手段来源法定。尤其是行政职权手段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时候,手段形式就具有了绝对法律意义。行政机关只能采取法定手段形式,不能自行创设职权手段。职权法定还要求行政职权范围法定。行政职权不是空泛的“虚权”,而是有特定对象和特定内容的“实权”。任何一项行政职权,都有其适用的事项范围,没有事项范围的行政职权是不存在的。行政职权的适用对象和事项范围,也是立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是在立法确定的对象和事项范围内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的对象和事项范围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超出法定的对象和事项范围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同样构成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应当包含设定行政许可种类、适用范围、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事项范围。权由法定还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剥夺。
权依法使。权依法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各项权力。即使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也不能滥用,要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包括:
一是比例原则,即在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
二是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否定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保护相对人善意的信赖,维护已有法律关系的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是诚信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言而有信,不得出尔反尔、反复无常。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说话算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对政府怀有一种善良期待。我们要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期待,兑现先前作出的承诺,维持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这也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是正当程序原则,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人不利的决定前,一定要保障行政管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当代社会,程序并不比实体次要。相反,它将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扩大而日显重要,因为权力越大越应该受到监督,而监督的手段只能是公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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