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厘清责任,健全制度,严格问责,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以落实“两个责任”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构建责任体系;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为契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构建问责追究体系,促进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二、基本责任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党委(党组)集体领导责任。
1.市委常委班子的责任。
(1)严明政治纪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力度查处违反纪律行为,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每年向市委全委会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提请审议监督;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规范动议程序、动议主体,确保选准人选;严把推荐关、考察关、决定任职关和廉政审查关,严格审核干部档案及个人报告事项,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坚决不予任用。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建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4)强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资金密集领域,以及审批、执罚、监管权力等关键环节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坚决惩治腐败。坚持对腐败行为“零容忍”,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国有资产、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和权力集中部门,紧盯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6)规范权力运行。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公主岭市关于推进市直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干部轮岗交流的实施意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加强权力行使监督,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家庭财产、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报告常态化。
(7)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两个为主”的要求。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8)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提拔中的运用。
(9)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2.市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纪律审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3.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市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10项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
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到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
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
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4.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落实9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人大党组要通过法定方式,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重点抓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
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到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移送党员干部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线索。
检察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党员干部职工立案批捕的案件线索。
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
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5.结果运用。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绩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年度考评报告、年度双述双评情况、主体责任落实诫勉谈话等资料存入党员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三)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l.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执纪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干部监督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基层党组织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的责任。
(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2)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全面推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3+1”模式、城市社区“三规范两建立一提升”工作。
(3)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4)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工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2.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1)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干部推荐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研究总结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廉政文化宣传教育。
(4)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5)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四风”等问题,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l)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守责任担当,扎根基层,艰苦奋斗,心系群众,形成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
(2)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听取纪委(纪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
(3)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带头模范遵守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4.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l)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承担对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所联系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监督责任。
(4)指导基层站所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5.村(社区)党支部(总支)的责任。
(1)重视从农村致富能人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村干部的推荐选举工作。
(2)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涉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乱占耕地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认真落实党务、村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4)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场地、经费、人员、报酬等问题,支持监督组织发挥作用。
(5)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做廉洁从政表率,树立良好作风,管好自己和班子成员,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各种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三)责任分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年初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要求。
(五)履责报告机制。年度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公主岭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要轮班接待上访群众,协调解决包保的信访疑难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认真倾听基层企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督导检查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全市督查工作重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
(八)考核评价机制。述廉制度,市纪委每年召开述廉会议,乡镇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检查考核制度,市委常委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社会评价制度,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九)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
(一)追责情形。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追责形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坚持责任对等。明确事前教育与不教育的界限、抓与不抓的界限以及发生问题后报与不报的界限、查与不查的界限、配合与不配合的界限,凡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班子成员,对该《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都逐一落实到位且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尽职尽责的,实行尽职免责,即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问题,也不予追究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