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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搬迁安置方案

来源:    |   发表日期:2023-11-24 09:47:00
  
  为了全面改善集体土地“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进一步压缩我市现有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切实保证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部分区域的“城中村”改造。此次“城中村”改造的搬迁安置不采取征地拆迁的方式进行,而是参照《民法典》有关民事活动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方面与被搬迁人协商达成一致,采取给予被搬迁人货币补偿或者被搬迁人将其房屋及附属物等评估作价,以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来取得政府提供安置房所有权的安置模式。
  具体搬迁安置方案如下:
  一、搬迁范围
  (一)刘房子街道施家村一屯;
  (二)南崴子街道河北村一屯;
  (三)环岭街道火炬村二、七、八屯。
  二、搬迁实施时间:自搬迁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搬迁安置签约期限: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四、房屋搬迁安置标准:
  (一)被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搬迁区域内《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搬迁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搬迁房屋的价值。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具体住宅用地限制标准,依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宅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执行。
  对被搬迁人合法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对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按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搬一还一”。对于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的住宅,与普通住宅享有同等权利。
  (二)被认定符合“一户一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合法取得产权证照的房屋;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原则上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达到法定年龄等其他规定条件;
  3、本村户籍的本村村民,并且与户主为直系关系子女或父母(《搬迁安置方案》发布之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他关系不可纳入提供安置房对象。
  4、原户口在被搬迁村屯,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前因其他原因(上学、兵役、结婚等)户口迁出,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户口迁回的,需出具原户籍地无房产无承包地证明,如果在原户籍地无宅基地和房屋并未分得承包地,可享受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5、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就在本村居住并且只有一处房屋,户口不在本村的,需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乡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无宅基地证明,可在本村享受提供安置房待遇。
  6、符合分户条件的,出具经搬迁实施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一户一宅房屋认定表,可享受提供安置房相关政策。 
  7、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房屋所在地搬迁实施部门、街道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共同确定。
  (三)搬迁实施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对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被搬迁人的审查认定工作。
  (四)被搬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无其它居住房屋,在其被搬迁房屋“搬一还一”后,上靠至45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价格优惠,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归被搬迁人所有。
  以被搬迁房屋面积为基础,就近上靠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归被搬迁户所有。下靠安置户型减少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在合理增加面积之外,被搬迁人为提高居住水平而自愿增加面积的,自愿增加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本数)的部分,每平方米按3000元购买(如商品房市场实际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000元时,被搬迁人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自愿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住宅房屋的被搬迁人搬迁的,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被搬迁房屋涉及天然气等其他设施的,将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被搬迁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五、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政策
  在规定时间内如期搬迁的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对被搬迁人实行奖励制度。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按其合法住宅房屋搬迁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按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合法住宅房屋搬迁面积的2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临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指政府规划道路临街房屋,下同),《搬迁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仍正常经营,且被搬迁人在《搬迁安置方案》公告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搬迁安置,并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的20%,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搬迁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的20%,增加安置面积。
  3、《搬迁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一直持续生产经营的住宅兼营业房屋,以2015年5月8日为界限,被搬迁人合法经营每向前推算一年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增加4%的安置比例,最高以5年为限。
  被搬迁人同时享受本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一项中第(一)或(二)小项规定的搬迁奖励政策。
  4、临街且正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宅房屋的被搬迁人,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不再给予其他营业损失补偿。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用于出租的,给予持有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使用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营业损失补助费。
  (三)用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宅房屋在非临街地段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并按合法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持有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的使用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营业损失补助费;给予房屋所有人每平方米200元的营业房屋损失补助费。房屋所有人自行依法经营的,其损失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四)被搬迁人虽有营业执照,但被搬迁房屋已闲置,没有正常经营的,应按临街或非临街普通住宅房屋搬迁安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是否闲置,由搬迁实施部门、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五)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临街普通住宅用途的平房在搬迁时,对于选择好安置房的被搬迁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临街楼房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被搬迁人同时享受本方案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政策一项中第(一)或(二)小项规定的搬迁奖励政策。
  (六)被搬迁人是低保户、残疾户的,凭相关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残疾证》,享受每户2000元的补助费。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临街房屋,由搬迁实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加以确认。
  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及单位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被搬迁人无照住人房屋,不享受搬迁补助及奖励政策。
  六、集体土地上无照房屋的搬迁安置办法
  1、集体土地上的无照住人房屋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被搬迁人系本村村民、在本村居住且仅有一处房屋的,或者被搬迁人户口不在本村,能够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乡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无宅基地证明的,其唯一无照房屋可以按合法房屋安置。建房审批及土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可按合法房屋安置;建房审批及土地使用权手续存在瑕疵的,被搬迁人无照房屋经搬迁实施部门、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共同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后,其无照住人主房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搬迁安置,其他生活附属房屋按建筑面积1:0.5的比例搬迁安置。
  2、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注面积要一致,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被搬迁房屋实际存在的面积实行补偿安置;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小于实际测绘面积的,实际超出的面积部分,可按评估价格补偿,有证据证明被搬迁房屋各组成部分系同时建造完成的,由搬迁实施部门、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后,按建筑面积1:0.5的比例搬迁安置。    
  本方案所指房屋为有房顶,周围外墙37厘米以上,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居住,有固定基础,檐高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产权调换安置时间、地点及顺序的确定等。
  (一)此次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被搬迁人实行现房或期房异地安置。市政府应在36个月内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进行安置。在安置过渡期间,被搬迁人自行安置临时住处的,每户每月发给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过冬的每冬补助1000元的采暖补助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
  市政府依照评估机构对拟用于安置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搬迁人的房屋价格的测算数据,确定提供安置房的基本楼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
  被搬迁人选定的异地安置房价格高于区域基本楼价的,由被安置人缴纳差价款。
  被安置人选定的异地安置房价格低于区域基本楼价的,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由该中心从开发单位资金中扣除差价款,并将该差价款支付给被搬迁人。
  (二)产权调换安置位置:
  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搬迁人可在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数据库”中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房实现安置。
  (三)安置房分配顺序以被搬迁人迁出原房屋并通过验收合格、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交付差价款等事项最终完成时间的先后为准。安置房楼层、房号等均按上述顺序依次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
  (四)因为安置房是商品房,商品房为毛坯房,所以
  安置房为毛坯房,政府不负责安置房的简易装修。
  (五)安置房房源户型以拟安置住宅小区最终公示确定的户型为准。  
  八、搬迁户注意事项
  在搬迁安置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其它规定
  (一)同一搬迁项目被搬迁房屋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突击分户、分照的,一律无效。
  (三)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应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为原则进行补偿。
  (四)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被搬迁人不配合房屋搬迁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实行阳光搬迁,成立由街道干部、被搬迁人代表参加的房屋搬迁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房屋搬迁的具体工作情况,确保房屋搬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进行。
  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按公主岭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搬迁安置方案公布实施后,此前在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内发布的其他有关补偿安置的标准及方案等一律废止。此前签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补偿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十、本方案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解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