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主岭市住建局>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

来源:    |   发表日期:2016-04-29 09:08:00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15〕1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我厅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4〕4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了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增强可操作性,我厅根据各地反馈意见,结合国家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提出的新要求,对达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场检查的内容,突出了现场管理,强调了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评,同时对考评表做了相应调整。 

    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便于改进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0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联动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时,向施工企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经达标考核合格,向施工企业拨付剩余的15%费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将此款返回给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标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考核部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及监理机构等五个方面内容,其中前四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项目管理满分15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制度、办公环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方案(措施)、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相关监督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台账证明、建筑扬尘治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的;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兼职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 

3.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 

4.工程款支付及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单位与工程投标、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满分35分。包括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宿舍、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生活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没有施工总平面图,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违法侵占道路及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2.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十条  安全管理满分25分。包括内业管理、脚手架(吊篮)、安全防护及操作平台、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基坑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其中基坑考核评分不计入总分,根据其符合率及权重作为综合评定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无专职安全员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满分25分。包括内业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发生结构质量事故或质量通病问题严重的; 

2.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满分5分。包括机构设置、监理岗位职责、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编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变更审查、质量问题通知单下发回复、监理规范执行情况等考核内容。 

监理机构考评分不计入标准化考评总分,此项得分符合率达到90%,相应施工达到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标准的,项目监理机构授予 “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项目监理机构”荣誉称号。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检查次数,一般情况下年度检查不少于两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重点抽查,对抽查项目进行达标考核评分,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达标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达标考核达到一定分数以上,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单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 

 (五)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造价为5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八条  达标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属地市(州)考核通过后,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作为奖励;达标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企业自愿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审核通过后,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作为奖励。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2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管理考评表 

  2.文明施工管理考评表 

  3.安全管理考评表 

  4.质量管理考评表 

      5.监理机构考评表 

 

   四、施工许可

(一)施工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注:原件进行核对后返还申请单位,复印件备案存档)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4.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10.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注:原件进行核对后返还申请单位,复印件备案存档)

       3、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9.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原件进行核对后返还申请单位,复印件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