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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6〕19号)

来源:    |   发表日期:2016-04-28 10:06:00

各市(州)人防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人防办,省人防办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以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省人防办制定了《吉林省国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宣传,督促指导所属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联合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信用等多种措施,坚决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失职的严肃问责,同时实行责任倒查,对事故当事人和监管部门都要追责。

 

省人防办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