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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通知 (吉防办发〔2016〕44号)

来源:    |   发表日期:2016-04-28 10:07:00

各市(州)人防办,各县(市)人防办:

根据《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审改办函〔2016〕14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贯彻“国务院决定取消,我省必须对应取消”的原则,日前《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18项取消了“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省、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审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是指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5﹞47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暂停)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项取消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转为事后备案,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承办;第13项取消了“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备注:国有投资) ”,转为日常管理工作,省人防办不再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执行;附件8“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设定市、县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4项取消了“民间资本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二、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事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职责,切实搞好项目对接,严格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质量监督和执法监督,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把握监督管理关键环节,加强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实体质量严格监管,重点对标准规范执行、工程实体质量、企业从业能力进行检查评估,纠治质量问题,规范从业行为,运用行业自律和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坚持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并举,落实责任制,转变监管方式,采取随机抽查和质量检测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进行事中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查处;对符合标准规范的人防工程,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等备案要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核发竣工质量认可文件。

三、严格落实层级监管制度

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要认真贯彻《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履行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落实内部监管职责不力的行为发生。上级人防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层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督查督办措施,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省人防办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