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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发表日期:2016-04-28 10:00:00

  吉建村〔2013〕1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社会办: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及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中农村五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其他贫困家庭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五保家庭

  (一)农村五保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一是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五保家庭应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三)农村五保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家庭是否为农村五保家庭进行核实并备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

  二、关于农村低保家庭

  (一)农村低保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且已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三)农村低保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家庭是否为农村低保家庭进行核实并备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

  三、关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

  (一)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且人均收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扶贫标准的家庭。含有《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残疾人家庭和无《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残疾人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

  (三)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向同级残联、民政部门提出认定需求,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按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进行核定;对无《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申请人,依据危改办的认定需求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残联出具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有关认定程序按省残联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其他贫困家庭

  (一)农村其他贫困家庭是指不具备以上条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其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省政府公布确定的扶贫标准线以下,且在省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其他贫困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核发的吉林省贫困家庭证明。

  (三)农村其他贫困家庭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要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县级危改办,县级危改办向同级扶贫办提出认定需求,县级扶贫办依据危改办的认定需求对申请人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证明,并报省扶贫办备案,有关认定程序按省扶贫办规定执行。

  县级危改办应对当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同级政府审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发改委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