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保〔2016〕2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住房保障工作规范运行,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2016年2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明确要求2016年暂停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国家2017年也未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含购买、长期租赁)计划。为此,从各地实际需要出发,对《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吉建保〔2010〕22号)相关政策做以下调整:一是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不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市县,自2016年11月1日起,可暂停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按比例配建工作。二是对于《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印发之前各地已经配建,但未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未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地政府负责筹集,所建房源由各地自行安排,既可用于棚改回迁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也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三是对于《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印发之后确定的配建项目,各地可与实施企业协商取消配建协议,在建房屋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由企业自行处置。四是国家暂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各地实施住房保障所需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地按原渠道自筹资金解决。
二、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问题
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第十四条等规定,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出售办法,坚持住房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的出售工作,房屋出售资金按照规定渠道使用。我厅也将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破解政策障碍,尽早出台相关指导性政策。
三、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房分配入住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保〔2016〕24号),加快保障房分配进度。一是组织对辖区内的保障房分配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掌握保障房分配情况,切实解决基础设施不配套、保障房闲置等问题。二是各地要按照政府上报的保障房分配工作方案,落实分配任务、责任单位、方法步骤和完成时限,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保障房分配入住工作。三是2016年底前,已具备入住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完善、闲置超过1年以上的房源要全部分配完毕;2017年底前,力争所有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全部完成分配工作,切实解决公租房闲置等问题。四是加快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进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厅将对各地保障房分配、租赁补贴发放情况面向全省通报。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各地要针对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一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二是举一反三,对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健全完善政策和工作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审计提出问题的再次发生。三是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建设管理资料,提前做好2016年跟踪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我厅近期将组织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切实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