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主岭市住建局>组织机构>内设机构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来源:    |   发表日期:2019-09-04 16:05:00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公主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市区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市区内地下供水、中水、供电通信、截流干管、排水、污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审批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审批、收费管理。对建设维修养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城市维护费等财政安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维修、改造计划投资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验收。
  (四)承担建设施工场地围挡和暂时设施的审批管理职能。
  (五)承担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确保城市用水需求。
  (六)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主要有: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监督、检查、执法等;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行为违法违规认定查处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事故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建筑产品质量;各类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备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外省施工队伍入境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负责城建科技档案的管理及对建设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收取建设行政性费用。
  (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八)负责村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大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新型和先进建筑技术的审查、评选、批报及推广;负责创建智慧城市。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的开发建设,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改革和使用。  
  (十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调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制定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指导旧住宅小区的改造、升级、达标;新建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物业公司资质审查及人员培训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的审批等。
  (十三)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监察,对违反房地产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调解和仲裁房地产纠纷。
  (十四)负责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和核发预售许可;负责对房地产预售、估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装、招商引资及向上争取资金。
  (十八)负责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
  (二十)牵头组织市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一)参与组织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