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0-22 14:19:00 来源:
公环罚〔2021〕049号
吉林省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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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健
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企业正常生产,料堆场物料未完全苫盖,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做出《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21〕0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