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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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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主岭市尖山水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0-25 14:35:00 来源:

 

                                         公环罚〔2021054

 

公主岭市尖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40464839W

负责人:李淑琴

地址:范家屯经济开发区尖山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9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致使环境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的细化标准:“边界噪声超标七分贝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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