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14-10-31 来源: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和四平市减排目标的责任。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企业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规定负责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起草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辐射、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辐射设施、核技术应用的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九)、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全市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我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一)、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有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市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