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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回复工作立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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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回复工作立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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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廉政网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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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委厅机关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的回复工作,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近日出台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回复工作办法》。《办法》从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工作程序、责任追究等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应出具正式咨询函及涉及咨询内容的书面材料。委厅机关办理回复工作,要按照咨询内容,由相关各职能室分别承办:涉及信访举报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内容,由信访室或委厅机关有关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或案件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定性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由纠风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执法监察事项的,由执法监察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的,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咨询的,由政策法规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其他业务问题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室提出回复意见。
《办法》规定,承办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的咨询问题,并对咨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提出书面回复意见。一般性问题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回复意见,经委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的相关问题。正式回复意见,应在收到咨询(征求)意见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函复,或分别以省纪委或省监察厅名义函复。特殊情况,按照委厅领导意见办理。承办室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妥善保管。
《办法》强调,承办室及承办人要严格执行办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程序或不负责任进行回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纪委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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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委厅机关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的回复工作,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近日出台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回复工作办法》。《办法》从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工作程序、责任追究等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应出具正式咨询函及涉及咨询内容的书面材料。委厅机关办理回复工作,要按照咨询内容,由相关各职能室分别承办:涉及信访举报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内容,由信访室或委厅机关有关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或案件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定性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由纠风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执法监察事项的,由执法监察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的,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咨询的,由政策法规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其他业务问题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室提出回复意见。
《办法》规定,承办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的咨询问题,并对咨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提出书面回复意见。一般性问题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回复意见,经委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的相关问题。正式回复意见,应在收到咨询(征求)意见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函复,或分别以省纪委或省监察厅名义函复。特殊情况,按照委厅领导意见办理。承办室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妥善保管。
《办法》强调,承办室及承办人要严格执行办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程序或不负责任进行回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纪委法规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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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网录入:dragon 责任编辑:drag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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