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并通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相关部门一年内无处罚记录。
3、严格执行国家、吉林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核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所缺必备药品能两日内配齐,保证每日8时至22时提供零售服务。
5、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至少一名驻店执业药师;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严格执行四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具有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与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络相连接的能力。
8、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9、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10、必须承诺执行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收取职员抵押金。
11、严格遵循经营范围,不经营生活日用品等与药品无关的商品。
12、药店内经营的保健品摆放不超过营业柜台面积的20%。
13、实行“一店一定”,符合定点条件的连锁店需由总店出具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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