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隔离范围
(一)自武汉市、湖北省除武汉以外地区、其它疫情高发省市、其它省区市返(来)岭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
(三)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二、隔离时限
居家医学隔离者自返(来)岭之日起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操作规程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指定专门医疗人员,在居家隔离观察开始日出具书面《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等疫病防控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医学观察者必须在告知书上签字。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独立居住,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最大限度减少与其他人员包括共同生活人员的接触,不得外出。如确因医疗原因必须外出,经专门医疗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并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严禁去人群密集场所。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专门医疗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医学观察记录。指定的专门医疗人员也可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按时自行测量体温,并填写医学观察记录。
(四)指定的专门医疗人员要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每日进行居所通风二次。
(五)属地政府派专人配合乡村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每天动态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保持联系,并做好心理疏导。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指定的专门医疗人员立即向实施医学观察单位(属地政府、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疫情防治工作组报告,并按规定派专车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七)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指定的专门医疗人员要及时向医学观察者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指定医疗单位负责居家隔离工作管理,实行逐级包保制度,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16:00“零报告”制度。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一名专门医疗人员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工作,确保一对一,并负责发动邻居配合协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的防护用品供应,由属地基层医疗机构提供。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如需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提供,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掌握。
(四)对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拒不配合隔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进行治安处罚。对拒不配合隔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理。
(五)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零报告可通过微信报告和电话报告。微信群报告,及时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对处置群”报告。电话报告,联系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李艳丽,联系电话:6262320、13944463363(微信号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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