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1〕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建立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
2.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3.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4.在发放和换发证件过程中,各地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发放新版《登记证》。在换发《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六月末。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1.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原证件的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同时拥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合并换发成一个《登记证》。
2.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3.从
三、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届时,省将组织各地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附件:1.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就业 管理 通知
附件1
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可以按照职责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
第七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八条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第九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第八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a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第十三条 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迁入地户口簿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备案但无须更换。
第十四条 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的,凭原常住地的暂住证和《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城镇常住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失业登记情况每季度应报送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参照本办法结合残疾人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录用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人员时,由被录用人员填写《录用(招聘)职工表》(样式见附表2),持《录用(招聘)职工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其《录用(招聘)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情况录入其本人《失业登记表》中。《录用(聘用)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被录用人员交回用人单位,作为录用备案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填写《录用职工名册》(样式见附表3)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单》(样式见附表4)。《录用(招聘)职工表》作为计算工龄的原始依据存入被录用人员个人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录用单位代为保管,解除劳动关系时返还给本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单》由备案部门存档;《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二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各一份,办理录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名单;
(二)劳动合同书;
(三)《录用(招聘)职工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申报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就业类型、时间和享受扶持政策等。其中,没有失业登记的,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本次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省来我省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再次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录用备案的《录用(招聘)职工表》加盖公章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均应在其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生效。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时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登记失业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样式见附表5),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核实情况后,将其基本信息打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一并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扶持政策类别。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其他。
上述人员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按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上述八类人员中没有包括的,可按“其他”项目填写。
第二十六条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余程序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并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生效。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执行全国统一样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按规定编制。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发放机构代码,其中01为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02以后为发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排;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机构、申请的程序、手续向社会公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实行免费。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公证后予以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范围为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每年6-7月,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中正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加盖审验专用章;审验不合格的,注明原因,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在“就业援助卡”页中标注“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并注明退出原因及时间。
第四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基础台帐或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县(市、区)和市(州)逐级汇总报省,省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4〕213号)和《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同时废止。
附表:1.《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录用(招聘)职工表》
3.《录用职工名册》
4.《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单》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表1
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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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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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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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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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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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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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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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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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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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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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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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住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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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记失业日期、失业 原因、是否领取保险金 |
年 月 日 |
失业登记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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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过哪些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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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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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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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就业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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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就业、就业日期、就业单位、合同期限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第二次失业、失业日期、失业原因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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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就业、就业日期、就业单位、合同期限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第三次失业、失业日期、失业原因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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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就业、就业日期、就业单位、合同期限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第四次失业、失业日期、失业原因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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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就业、就业日期、就业单位、合同期限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第五次失业、失业日期、失业原因 是否领取社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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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社区机构经手人(盖章)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
附表2
编号:
录用(招聘)职工表
录用人员姓名
录用单位
用人单位性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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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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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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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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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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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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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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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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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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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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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
省 市 县(市、区) 街(镇、乡)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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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日期 |
自 起至 日止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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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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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登记 经办人(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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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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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无效
附表3
录用( )职工名册
单位: 录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户籍所在地住址 |
录取工种 |
合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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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章): 年 月 日 |
注:单位用人填写此表一式二份,用工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本页计 名
负责人: 填报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表4:
录用人员备案单
编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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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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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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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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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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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数量 |
男: 女: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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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地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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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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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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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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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编号:自 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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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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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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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公章) 经办人(名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应与《录用职工名册》一并存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表5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婚姻状况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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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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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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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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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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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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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住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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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类别 |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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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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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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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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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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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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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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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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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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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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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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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后就业失业登记证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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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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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街道(乡、镇)机构经手人(盖章)
填表说明:1.已经失业登记的人员不填此表,凭《吉林省失业登记表》办理;
2.申请理由填写拟申请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项目;
3.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的,在备注栏目里注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发放机构代码,其中01为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02以后为发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排;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4.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20104,区里规定重庆街道编码为02,该街道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22010402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就业服务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0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a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11)户籍发生跨省迁移的登记失业人员;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
各地可自行设计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各栏目内容。对于不在本证件中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3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
(一)缴费年限、核定期限、核定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其他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三)审核单位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
2.可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四)领取年月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五)失业保险金(元)、其他(元)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十三、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
“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为2页,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证件中记录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需要进行自定义设计的地区,这2页的具体内容、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行设计和制定。
对于不进行自定义设计的地区,这2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
十四、其他记载事项
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具体记载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十五、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7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7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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