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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 作者: | 2024-11-13 15:59:00 ] 【  

委托机关: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公主岭市正阳街2号

受委托组织:公主岭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办公地址: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162号

委托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在公主岭市区域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行的活动;

(五)为举报人保密。

受委托期限:2024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4日

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在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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