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要按照"双随机、二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应当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二)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要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