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结果等事项进行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监管执法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并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内容,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八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九条 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初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实施,并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十条 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代替日常巡视检查,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的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及检查任务通过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十一条 检查任务公示后,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双公示报送系统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达到 “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 ”的效果。
第十四条 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按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