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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 | 作者: | 2021-08-04 15:50:00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七)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局党组集体讨论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党组集体讨论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审核后,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日起施行。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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