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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公示

[来源: | 作者: | 2022-11-28 19:44:00 ] 【  

为扩大就业创业政策政策覆盖面,切实增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现将就业创业政策公示如下,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所需材料及受理地点信息进行申报: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时间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公主岭市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三)办理流程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1)申请。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名册》。

2)初审和考察。市人社局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3)审核发放。市人社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发放名册》,市人社局统一到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

(四)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2重点群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或脱贫人员名册

4劳动合同

5)《就业创业证

6)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7)社会保险相关缴费证明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二、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细则

(一)政策内容

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公主岭市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以及《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2)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三)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1)申请。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名册》。

2)初审和考察。市人社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3)审核发放。市人社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发放名册》,市人社局统一到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

(四)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

5劳动合同

6)《就业创业证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8)社会保险相关缴费证明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三、开办补贴

 (一)政策内容

首次在公主岭市创业的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创办企业(含个体)相关注册手续,在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的开办补贴。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两年内)。

2)首次在公主岭市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3)所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1个月。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次创业开办补贴申请表

2)初审。市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考察。填写《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次创业开办补贴审批表》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次创业开办补贴名册》和《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次创业开办补贴汇总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3)审核。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报对象由市人社局确定为拟发放对象。

4)公示。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6经营证明(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等)

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四、创业奖励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就业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公主岭市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开办补贴的人员,正常经营3年以上,可凭企业在公主岭市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3000元的创业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已经享受开办补贴的人员

2)所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3年以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2)初审。市人社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考察,填写《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审批表》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申请名册》和《长春市创业奖励补贴汇总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3)审核。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报对象由市人社局确定为拟发放对象。

4)公示。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在公主岭市纳税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五、初创补贴

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下列人员: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可在吉林就业创业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或人社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社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人社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六、创业就业生活补贴

申请受理条件

首次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

)申请资料

1.首次创业、灵活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

5.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办理流程

携带申请资料,填写首次创业、灵活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办理。

)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受理条件

1.个人创业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材料;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2)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3.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

2.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确需延长,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6.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7.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资料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5.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申请人为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所需材料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应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2.市人社局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调查;

4.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的,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创业担保贷款黑名单,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5.经办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程序。

)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李桐

联系电话:0434-6777300

八、一次性吸纳补贴

(一)政策内容

公主岭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招用1名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公主岭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以及《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2.招用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2.初审和考察。市人社局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3.审核发放。市人社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到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

(四)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

4.劳动合同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6.就业创业证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宇晗

联系电话:0434-6292606

九、技能竞赛

(一)政策内容

对年度内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向人社部门报备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职业技能竞赛补贴。规上企业按照每个工种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个不同工种给予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其他民营企业按照每个工种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个不同工种给予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的,主体只能是长春地区注册或备案、依法纳税的企业,每个开赛工种不得少于30名在长参保职工派遣职工可参加用人单位的职业技能竞赛。办赛形式采用集训+理论+实操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试题应留存三年以上。竞赛前集训采用线下模式进行,集训不得少于24课时(其中包含至少8课时实操培训),自集训申报通过之日起自竞赛结束需在10日内完成。参加竞赛和赛前集训选手需按照上传的竞赛方案中集训计划做好线上打卡,组织集训单位负责将每天集训内容截取20分钟上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平台,留存好集训及竞赛全程视频至少三年。每名企业职工每年内参加职业技能竟赛至多不超过1次。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单独办赛

1)赛前: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天,在实名制系统(www.cczypx.com)内注册信息,向人社部门提交开展竞赛的实施方案、报名表、每个竞赛项目不少于30名参赛职工的在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企业中的派遣职工参赛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在长参保证明。       

2)赛中: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竞赛方案申报时间如期开展竞赛。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竞赛无法如期进行的,提前5天书面向人社部门请示更改办赛时间,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人社部门根据单位申报的竞赛开展时间采用到访或视频方式实时检查对职业技能竞赛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叫停并予以通报。对受到通报的单位,取消当年申领职业技能竞赛补贴资格。   

3)赛后:单位开展竞赛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供竞赛开始和结束各2-3分钟视频、每个项目每天3张比赛图片资料(其中应含有一张参赛选手全体合影),成绩单、承诺书,形成电子版文件上传实名制系统备份,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4)申领:人社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申报单位收取财务收据。同时,各申报单位将财务收据电子版上传到实名制系统内,等待拨付补贴资金。竞赛补贴不得用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联合办赛

1)赛前:对部分单位不满足30名参保职工,不符合独立开赛条件的,可采用联合办赛形式举行。由承办单位向人社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批复同意后,由人社部门主办,承办单位可联合同行业同领域单位,不少于30名同一工种职工共同开展竞赛项目,各承办单位同一工种比赛全市范围内每年不超过一次。承办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前15天,在实名制系统内注册信息,向人社部门提交企业开展竞赛的实施方案、报名表、每个竞赛项目不少于30名参赛职工的在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向人社部门的书面请示和人社部门批复扫描件。

2)赛中: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竞赛方案申报时间如期开展竞赛。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竞赛无法如期进行的,提前5天书面向人社部门请示更改办赛时间,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人社部门根据单位申报的竞赛开展时间采用到访方式实时检查,对职业技能竞赛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叫停并予以通报。对受到通报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均取消当年申领职业技能竞赛补贴资格。

3)赛后:承办单位开展竞赛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供竞赛开始和结束各2-3分钟视频、每个项目每天3张图片资料(其中应含有一张参赛选手全体合影),成绩单、承诺书,形成电子版文件上传实名制系统备份,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4)申领:人社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申报单位收取财务收据。同时,各申报单位将财务收据电子版上传到实名制系统内,等待拨付补贴资金。竞赛补贴不得用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四)申报时间

截止到2022年12月31 工作随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时间延续或废止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刘旭航

联系电话:0434-6538959

十、企业新型学徒制

(一)政策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培养对象和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2)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培养模式。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健全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深度合作机制,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构建企业技术工人培养新模式,为企业持续发展储备充足的技能人才。

3.培养主体和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4.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向人社部门申报实施学徒培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计划(企业根据需求与培训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2)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缴费记录等;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2.审核备案。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实施学徒培训规定条件,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将企业名录、培训机构名录报长春市人社部门备案

3.实施培养。企校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培养期满或者满足相应的考核鉴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4.申领补贴。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申领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申请预支补贴资金只需此表及列入学徒计划证明材料);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本企业学徒培训可以不提供)。

(四)申报时间

截止到2022年12月31 工作随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时间延续或废止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刘旭航

联系电话:0434-6538959

十一、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

(一)政策内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年度组织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组织输出3人以上(含

3人)10人以内(含10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干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0人以上的,毎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二)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三)所需材料

《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等材料。

(四)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张淑娟

联系电话:0434-621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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