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适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件评析: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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