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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疑问解答

[来源: | 作者: | 2016-08-05 00:00:00 ] 【  

 

Q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多少?

A1:根据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生产岗位)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连续缴费满十五年。”

Q2:当居民身份证与档案出生年月不符时,按照哪一个办退休?

A2根据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具体到年月的档案有效材料)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Q3:关于开除、判刑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如何计算工龄?

A3根据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Q4: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流程?

A4:根据吉人社办字[2015]83号规定:

(一)单位职工退休,由所在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由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单位填表盖章,最后由人社部门确认盖章。

(二)个人参保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申报。由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档案托管机构填表盖章,最后由人社部门确认盖章。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包括退休类别、退休时间;

(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注明原因;

(五)加盖两名经办人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核专用章、办理日期。

Q5:户口在本地,去到外地打工并缴纳养老保险,退休时应在哪里办理手续?

A5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Q6:想要办理提前工种退休需要什么条件?

A6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Q7:办理病退的流程?

A7职工到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进行申报,定期到省鉴定,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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