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建设,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政府令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市劳鉴委”),拟重新进行调整和补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在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
二、推荐专家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和知识;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服从市劳鉴委的工作安排。
三、推荐程序及提交材料
按照专家自愿、单位推荐、部门审查的方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征求专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推荐专家人选名单,报送市劳鉴委审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市劳鉴委将办理聘用手续。
推荐专家人选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
(二)专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副高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推荐专家人选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待遇条件
经审查确定、培训合格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将由市劳鉴委颁发聘书,可参加市劳鉴委组织的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劳务费。专家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五、专家管理
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专家资格:
(一)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所在单位解聘的;
(三)发生承担相同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医疗伤害事件)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专家服务要求的;
(六)应当回避,但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对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
(八)因工作、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保证工作时间,2次邀请均无法参加专家会审、咨询、评定等活动的;
(九)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重视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专家主动申报,做好专家推荐工作。
(二)入选专家要积极主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活动。入选专家库后要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履职,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活动。同等条件下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上优先考虑。
(三)各医疗机构请于2023年5月19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劳鉴委(老政府二楼237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 王江 电话:6220022
附件: 1.《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
2.《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推荐名单》
公主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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