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均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
1、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专家服务中心代理审核备案。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审核备案。
二、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权限认定备案。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的。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3.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4.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由个人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考核公示。
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工作情况及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组织申报。
由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进行核定,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按工作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4.审核确定。
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认定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人员进行汇总,并将申报人员《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统一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5.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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