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工作动态 留言说事 办事服务 人民调解 普法专栏 法治政府建设
网站域名变更公告 [2018-05-29] 公主岭市律师申请维权及... [2017-06-19] 进说事网、听百姓声、解... [2017-01-17]
关键词搜索:
工作动态 更多..
我市为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
公主岭市民办网站积极参与扫黑除恶...
一手抓扫黑除恶 一手抓平安畅通
公主岭市扫黑除恶宣讲团深入岭南小...
黄龙社区工作人员走进非公企业发问...
中粮社区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提升...
司法局督导检查重点人员增强防范和...
公主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亮点纷呈
公主岭市依法对以曾兆祥为首的黑社...
服务导航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吉林省司法厅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吉林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法律课堂 首页 -> 法律课堂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编辑来源: 编辑时间: 2021-03-03 09:59:00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上一篇: 一文讲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 2021-04-15 14:08:00 )
·下一篇: 习近平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11个方面要求 ( 2020-12-04 13:36:00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公主岭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2203810013
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四楼  邮编:136100 
吉ICP备09008679号  吉公网安备 22038102000001号

站标识码:2203810010  联系电话:0434-6215646  网站访问量:

建议使用IE浏览器-360-搜狗请切换到兼容模式浏览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