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迎来第十四个国际档案日
今年的宣传活动主题为“档案话百年”
让我们一起来走进档案,了解档案。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档案的定义表述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最原始、最真实的资料,档案能够发挥其作用,就充分体现档案的自身价值,也就是说档案的作用就是档案的价值。档案最主要的作用是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即档案的凭证作用和档案的参考作用。 国际档案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我国有13项档案入选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后,档案管理可以依法进行,档案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档案部门也可以依法监督,广大公民关于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明确规范。中国档案事业同发达国家一样,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在档案方面都有了共同的行为准绳和法律遵循,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了共同的趋归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