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表时间:2018-08-24 12:18:00 | 来源:
部门(单位):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监管对象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监管内容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监管方式
1. 审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等资料;
2. 询问职工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掌握情况。
四、监管措施
1.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2. 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
3. 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4. 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五、监管程序
1.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中介机构或专家不得少于2人;
3. 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6. 下发整改意见;
7. 督查落实整改;
8. 定期组织复查工作;
9. 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违规处理
1.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 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