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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打击东辽河非法采砂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7-08-17 11:0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打击东辽河非法采砂

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打击东辽河非法采砂联动机制方案》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公主岭市打击东辽河非法采砂

联动机制方案

 

  为切实维护和规范全市采砂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努力实现东辽河水清、岸绿、景美的环境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省、市集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坚持重点打击、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的原则,建立组织完善、规范有序、责权统一、目标明确的管理机制,集中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保障砂石资源开采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不断巩固东辽河环境整治成果,努力构建人水和谐,健康发展局面,切实保障东辽河持续改善自然,服务社会民生功能。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完成以下整治工作要求。

  (一)对无证或证照过期的采砂企业一律关停;

  (二)对非法采砂的企业及其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非法采砂户的砂台及采砂设备及其用于非法采砂的附属机器设备全部拆除;

  (四)对非法采砂企业及个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五)对非法采砂企业及个人非法占用耕地、林木等违法犯罪问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三、联动机制部门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负责各沿河乡镇水管站,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发现非法采砂情况,立即现场拍照取证,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市河道管理站;河道管理站设立违法采砂举报电话,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市河道管理站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非法采砂业主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被处罚人不予配合,妨碍水利行政执法,要及时协调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配合执法;行政处罚遭遇暴力抗法,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制裁;对超出水利行业执法范围外的涉及土地、林木、道路、供电、通信电缆等破坏的违法行为,市水利局应以书面形式移交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并取得送达回执;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处理;严厉打击梨树境内的跨界开采活动,同梨树县的执法机关形成合作机制;对于属于行政处罚类案件,发现即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三日内进行移交,指派专人负责案件移交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障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交警部门加大重点路段流动巡查,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对私自改装、无牌照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非法采砂运输车辆依法查扣,对车主及驾驶人员从重处理;配合市水利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专人负责联动机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审查处理工作。

  (三)市国土局负责部署各乡镇土地所人员对东辽河沿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行洪区、滩地等以外范围开展定期巡视,发现非法采砂造成土地非法买卖、占用、破坏、侵蚀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涉嫌土地违法线索,要立案调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水利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市林业局负责部署各乡镇林业所人员对东辽河沿岸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因非法采砂造成树木买卖、占用、破坏等涉及林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涉林违法线索,要立案调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水利部门移交的案件。

  (五)市交通局负责依法对无牌照和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查扣和处罚;负责检查运输砂石车辆运输许可证和司机上岗证,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非法运输砂石车辆行驶道路破损情况进行损害评估,为打击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严管重罚提供依据;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水利部门移交的案件。

  (六)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依法对盗采的国家矿产资源价格等事项进行认定;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其他联动机制部门移交的案件。

  (七)市财政局负责各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打击非法采砂,依法查扣的车辆、设施、机械、设备、物资等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各联动机制单位移交的案件。

  (八)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受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阻碍、拖延打击非法采砂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

  (九)市法院负责对非法采砂、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等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对不构成刑事犯罪、已由相关部门移交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从快强制执行。

  (十)市广电局负责统筹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跟踪报道力度,曝光非法采砂点,大力宣传打击情况,形成全社会支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舆论氛围。

  四、联动机制案件移交制度

  (一)对于市水利局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类案件应该在证据取证结束后三日内将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同时报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二)对于市水利局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应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公安局移交。同时报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三)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自接受案件后,办理案件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时限规定依法处理。

  (四)对于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时限的规定依法尽快审理。

  五、成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水利、公安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各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主管相关业务领导为成员。

  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职责。监督联动机制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确保案件及时、快捷办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启用追责机制,对办案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办案人失职、渎职、包庇、干扰打击非法采砂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确保联动机制收到实效,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使非法采砂无立足之地,构建环境友好型东辽河。

  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在集中打击非法采砂时期,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便于有效联动打击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