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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二章:规划实施措施)           ★★★ 【字体:小 大】
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二章:规划实施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第二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九十三条 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管理规章建设,强化规划的法制性,制定规划设计和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和技术规定,健全法制监督和执法机制,依法进行规划的设计和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实施。
  第九十四条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工作是城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建立规范化的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属情况变化需变更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由城市规划领导小组决策。进一步充实城市规划管理职能部门的力量,增加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以适应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九十五条 要解放思想,广筹资金,根据城市建设重点,积极推进岭西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采取因地制宜的城市开发政策,引导城市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土地使用功能的调整,要针对城区不同地段,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引起城市用地性质变化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性质用地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偿后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由城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规划期相应开发建设地段,实行统一建设,综合开发,根据规划引导城市土地的年投入量,以控制和引导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原则,吸引各方投资,把城市房地产业作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渠道。实行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经营和有偿服务,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机制,做好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九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及时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城区的重点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设计,以及各专项规划,以此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指导城市建设,并利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同时编制市域内各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使之与城区建设相协调。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化,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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