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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三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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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三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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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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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 第九十八条 文本中“粗体字”为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划自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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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wing 责任编辑:w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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