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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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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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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秩序标准和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和维护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综合环境,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要求,决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城市环境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综合整治工作,履行市容、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止、举报各类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 二、定时、定点倾倒生活垃圾,严禁乱倒行为。生活垃圾要投放到生活垃圾箱点,投放时间:7:00至次日早5:00。临街单位、业户生活垃圾由环卫处上门收集,收集时间为:7:00——9:00,14:00——16:00。倾倒、投放垃圾要做到垃圾、污水分离。 三、露天集贸市场的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摊点周遍环境卫生,禁止市场探头外溢,阻碍交通。早市、夜市、旧物市场等临时市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交易,禁止超时限营业。 四、道路修建,供水、供热管道铺装和各类建筑工地要做到文明施工,按要求进行围圈,物料要整齐堆放,渣土、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污染环境,阻碍交通。拆迁、建筑工地要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实体围墙。装饰、装修及短期施工占道的要设置1.5米高度以上围布遮拦。挖掘道路、管道维修、临时占道作业应设置高度1.2米围条和占道警示标志。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五、临街单位、业户要认真履行市容、卫生区域管理责任,禁止在责任区内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物品、乱设广告、牌匾。包括责任区要做到无堆放杂物、无丢弃垃圾,人行步道、环卫、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点停放,整齐排列,让出盲道并留出至少2米宽度人行通道。 六、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禁止损坏、盗窃人行步道方砖、下水井盖、果皮箱、路灯、树木的行为。 七、爱护城市环境,弘杨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饮料瓶、包装袋等杂物,在公共场所或街路抛撒、焚烧冥纸,在露天场所和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行为。 八、遵守交通秩序,杜绝乱闯红灯、超速行驶、随意调头、人车混行、横穿马路现象。从严打击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及无营运资质的出租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各类车辆要按规定地点停靠。禁止机动车在人行步道上行驶及在人行步道非停车位停放,非机动车要整齐停放在人行步道非机动车停车位,保证道路秩序井然,畅通无阻。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运输车必须做好覆盖和封闭,严禁泄露、遗散。 九、未经批准不得在街道两侧从事修车、洗车、加工作业、摆放设点及设置拱门、搭台演出等商业宣传活动。三修业必须符合城市占道规划,占用道路应在人行步道以上进行,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经营摊位要设置垃圾容器和清扫保洁工具,保持卫生整洁。清理取缔占道修理、洗涮机动车业。 十、砍伐、修剪树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禁止破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地。不得折损树木、不得向树木、花草泼洒油污、脏水、垃圾。 十一、商业、加工业等行业和场所要采取消音措施,阻止生活噪音超标,扰乱居民生活秩序。生产、生活用锅炉烟囱的咽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环评标准。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周遍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城市建设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先审批后施工,禁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自行拆除。对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搭建的构筑物和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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