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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养老保险经办告知(六)退休待遇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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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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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计发(一) 一、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使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 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 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 过度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吉政发[2004]2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进出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度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1、 过度性养老金 过度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和过度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为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2、 调节金 从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四、 其他加发金额 1998年7月1日以前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月加发15元。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月加发25元。1998年7月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荣誉的,由授予机关或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退休待遇计发(二) 一、 提前办理退休(职)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职),相应减发待遇。 1、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2、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 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没满1年再发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 2004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即丧葬费(4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按其死亡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标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支付其个人帐户中扣除个人帐户养老金已支付金额的剩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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