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 >> 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 文章正文
|
|
|
|
 |
民族宗教局审批项目 |
★★★ |
【字体:小 大】 |
|
| 民族宗教局审批项目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
|
总序号 |
许可项目 名称 |
申请许可条件及所需材料 |
许可程序 及步骤 |
原法定最高时限(工作日) |
审查后确定的时限(工作日) |
|
21 |
开办清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登记备案、核准资格,核发清真标识。 |
申请开办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有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场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制售规程 |
1、提交申请 2、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依据《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3 |
|
22 |
核新建(包括新购买)、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同意。 |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二十三条中所列条件及所需材料 |
1、提交申请 2、自收到宗教团体拟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上报四平市宗教工作部门,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宗教团体。 |
20 |
20 | |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个文章: 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 下一个文章: 文体局行政审批项目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