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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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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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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l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7.2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公主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l.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业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牧业局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l)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牧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业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质量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5 办公室 (l)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商业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b.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政府、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l)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信息发布组。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市牧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平整治、早解决。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商业办、市水利局、市牧业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l)通报范围: a.对我市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还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其它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四平市政府。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紧急救援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下级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市政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迅速组织力量搞好救援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l.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救援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政府、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市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我市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品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特别、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四平市政府统一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该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各级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理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政府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l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公主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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