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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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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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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公主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市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 措施果断 市政府和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有肺鼠疫、肺炭疽发生,且疫情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并有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市范围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 (5)一周内在本市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本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公主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袁桂琴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延平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晓春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王智青 市公安局局长 王占魁 市药监局局长 李树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朱宝成 市经委主任 张子金 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主任 潘大伟 市教育局局长 亓法林 市财政局局长 卢 富 市交通局局长 钟 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殿普 市商务局局长 孙 伟 市环保局局长 董景芳 市林业局局长 刘 发 市民政局局长 高大广 市牧业局局长 李富桂 市供电局局长 高士瑞 市旅游局局长 张新华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范春堂 铁路公主岭站站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局(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医学观察、隔离、封锁有关疫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宣传部,组织广电部门,及时报道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劳动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火车站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 交通局,协助卫生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上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卫生局; (4)市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四平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四平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市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局。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四平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市范围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市政府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市区和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所 (1)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4.3.1.1 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四平、省及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1.2 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在省及四平的领导下协助卫生部专家调查确认,并在专家指导下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全面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4.3.2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4.3.2.1 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3.2.2 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在四平市领导下协助省级专家调查确认,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现场调查和处理,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4.3.3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4.3.3.1 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四平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3.2 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协助四平市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四平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四平卫生局报告。 必要时,请求四平市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四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四平市政府或四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四平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要根据实际及时请求四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市政府和四平市卫生局。 5.2 奖励 市人事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组成,覆盖市内县级以上医院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项建设,使其真正能够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1 急救机构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市中心医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市中心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5.1 组建原则 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6.1.5.2 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1.5.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卫生局应急办公室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市中心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卫生局组织专家编写应急卫生救治各类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6 演练 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卫生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局、经济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经济工作办公室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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