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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岭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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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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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保障部门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与通报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制定与解释
公主岭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我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露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中断,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我市集中式生活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主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公主岭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派出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应急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人秘科、环境监察大队、综合计划科、污染控制科、开发监督科、法制稽查科、环境监测站组成。 2.2 指挥机构 (一)公主岭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成员如下: 总指挥: 王洪山 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孙延平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 伟 市环保局局长 张国军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成 员:郭铁军 市安监局局长 李晓春 市卫生局局长 丁志勇 市气象局局长 赵景辉 市水利局局长 卢 富 市交通局局长 温长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宝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有关技术专家 日常管理机构为市环保局,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指挥部职责: 1、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5、统一发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6、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温长文担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市环保局人秘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综合计划科科长、污染控制科科长、开发监督科科长、法制稽查科科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宣教中心主任组成。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定、落实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检查环境应急器材、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 3、接收、传达市政府、省环保局、四平环保局应急命令、指示,接收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接收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的报告。 4、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的记录,评价应急行动,提出环境应急工作建议,进行应急工作总结。 5、负责提供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二)现场派出机构—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应急监察分队、监测站应急监测分队组成。 职责: 1、协调、指挥、清除与控制污染源; 2、对污染的河流、流域和饮用水源进行环境监测; 3、指挥、协调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 4、参与水源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水源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6、负责向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应急监测结果,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构。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指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涉及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4 应急保障部门 (一)通信保障由公主岭市网通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 (二)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由市公安局负责。 (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四)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由市发展计划办和市商业办负责。 (五)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 (六)环境应急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一)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三)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重、特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环保局、四平市政府、四平市环保局、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3.2 预防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二)开展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加强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四)建立污染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3 预警及措施 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发布。 (三)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行动。 (六)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4 预警支持系统 (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系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二)建立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三)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一)涉及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视水源污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指挥所有应急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危机状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通报事故现场态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Ⅲ级响应,由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Ⅳ级响应:由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实施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实施: 1、开通与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二)应急响应方法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污染、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必要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四平市环保局,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省、四平市环保局组织省、四平市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控制污染并开展救援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国家环保总局。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4 指挥与协调 (一)指挥与协调机制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二)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一)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部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二)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与通报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二)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涉及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通信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授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发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5.5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一)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门人才。 (二)环保部门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市政府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 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理赔业务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饮用水源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设备和物质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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