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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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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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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政办发〔2007〕32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4〕1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省地市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本次工伤保险费集中收缴从2007年6月1日开始,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市直各部门要做好下属企业和差额、自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督导工作。 五、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在缴费参保之前已发生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在缴费参保后发生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此件发至各企事业单位)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伤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 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省、四平驻岭各单位。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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