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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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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公棚发[2007]3号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棚改资金专款专用,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棚改[2006]4号)和〈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 (一) 省财政补助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二) 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 (三) 市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四) 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收益; (五)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予减免的各种税费征收后返还的资金; (六)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减收或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变现的资金; (七) 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八) 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管理原则。市财政局和市棚改办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使用; (二) 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挪用它用; (三) 集中高效原则。棚户区改造资金要理顺筹集渠道,实行量化管理,集中高效使用。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用,专门用于归集储存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二) 会同市棚户改造办一起,积极协调落实棚户区改造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开行专项贷款资金; (三) 协调税务、土地等部门返还棚改项目有关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归于棚改资金专户; (四) 审查批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决算; (五) 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棚改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年度棚改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申请,确保棚改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 测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额度,并协调棚改项目开发企业及时存入棚改资金专用帐户,适时拨入拆迁实施单位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发放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三) 测算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保证金数额,及时收取后足额存入棚改资金专户,并根据棚改项目的进展情况决定返还的时间和数额。 (四) 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收取回迁安置居民交付的个人出资资金,并及时存入市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 (五) 量化核定棚改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减免的收费额度,出具核定减免证明后,按累计数额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六) 按回迁住房施工进度和投资额完成情况,向开发企业拨付建设资金。 (七) 编制棚改项目决算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严重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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