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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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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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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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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公棚发[2007]4号
关于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培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法〉和〈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必须特事特办、好事办好。必须做到建设工程审批管理顺畅及时、质量管理措施得力、安全管理万无一失。 二、 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认真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坚决依法实施监管。 三、 棚户区改造工程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 棚户区改造工程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实行会办制。在棚改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相关各管理部门以会议的形式,集中研究审理有关审批程序,力求在依法行政和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五、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未完善要尽快完善,已做出规划方案和建设计划的,要优先审批、优先建设。涉及为棚改项目配套的接引工程要及时批改、及时施工。 六、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制度,择优确定开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签定承包合同。 七、 棚户区改造工程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努力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 八、 棚改项目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必须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相互协调配套合理。全部设计文件和图纸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完整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小区技术档案。以便日后维修。 九、 棚改工程必须指定详细科学的质量监督方案,必须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必须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质量验收,对实体工程进行检测。凡达不到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问要求的,一律不许转入下道工序。工程竣工后要严格执行验收备案和质量保修制度。 十、 要加强对棚改项目拆除工程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确保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准许施工。 十一、 要对棚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实行社会监督。在搞好专业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拆迁居民和全社会的视察监督。 十二、 建立健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参建主体单位信用档案。将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和业绩,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五月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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