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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办法           ★★★ 【字体:小 大】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公棚发[2007]6号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办法


  一、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为切实体现对特困居民的政策优惠,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个〈公主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 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三、 特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 特困户的认定工作及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仅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五、 特困户的认定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方面:
  (一)特困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底保护;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36M²(建筑面积);
  3、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无偿分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的住房补贴;
  (二)特困户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之一:
  1、只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人员;
  2、患有卫生部门规定的“十种大病”之一,无力支付治疗费的;
  3、存在身体或智力残疾,并且无劳动能力的;
  4、孤独人员;
  5、以低保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供养一名以上大学生就学的;
  6、民政部门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认定特困户需由本人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低保证;
  2、 户口薄;
  3、 房屋所有产权证;
  4、 住房情况证明(有电位的由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出具);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经街道初审合格的特困户,报市棚改办复审,由市棚改办组织民政、卫生、公安、监察、街道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调查核实。
  八、经市棚改办复审合格的特困户,名单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棚改办签发特困户认定书,并据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特困户认定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对于采用虚假手段申报特困户的住户,一经发现,取消特困户资格待遇。
  十一、本办法由棚改办负责解释。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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