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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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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承办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利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七)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开展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八)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 (十一)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更名呈报审批。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报批,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销售福利彩票,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贯彻国家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救助和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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