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二、实施机构:公主岭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三、执法权限: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五、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1、 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线索,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2、 对违法线索初步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3、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
6、 立案呈批表(核实后报大队领导和局主管领导审核立案)
7、 亮证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8、 现场勘测笔录
9、 询问笔录(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搜集、案件相关佐证材料)
10、 下达地址确认书
11、 撰写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完成后)
12、 列出证据清单(1、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用地协议、合同、地址确认书等;2、单位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协议、相关用地收据、会议纪要、征转批复文件、立项文件、地址确认书等),如需补充旁证的,要有旁证材料。
13、 违法案件审理,法制审核。
14、 报主管局长签批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时间在审理记录后)
15、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处理呈批后下达告知、听证告知文书,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听证时间为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
16、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听证权利到期后做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下达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
18、 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六个月后做出,催告期限为10日)
19、 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未依法履行的,催告书下达十日后申请法院)
20、 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制作案件移送书(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21、 给政府请示(在法院裁决后,依据裁定结果将退还、拆除、没收以文件形式送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2、 制作执行申请书(未缴纳罚款的,法院裁定后申请执行局执行)
23、 制作行政处罚执行记录(记录案件执行全过程)
24、 结案呈批表(对已办结案件提请领导审批,予已结案)
25、 归档(做出案卷目录,标注页码,打卷皮装订后送档案室留存)。
六、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做出具体行政决定之前,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3、当事人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