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2017第082号)
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
| 序号 |
申请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转移内容 |
备注 |
| 1 |
张继明 |
河北街西四委 |
87.66 |
长春市兴隆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商城经销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和房屋所有权转移. |
兴隆综合楼 |
| 2 |
胡斌 |
范家屯镇一中教师楼2# |
77.17 |
范家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割转移和房屋所有权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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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上述登记情况有异议,请向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434-679131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核准登记。
公告单位: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5月18日 15个 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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