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告信息 >> 不动产登记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
2019-10-08 10:49:00 来源:  作者: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

 

 

为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函询民政局、司法局、法院、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后,决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改进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情况审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1.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申请人申报,经工作人员询问、查验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后予以记载。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一致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不一致或询问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2.自然人因买卖、赠与、互换、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20161021日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登记簿记载信息明确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再审核共有情况,否则需要补充填写《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依申请人申报确定共有情况。

3.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4.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情况,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或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需要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加名),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5.夫妻一方可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201910月8日


电话:(0431) 76295458  传真:(0431) 76295458   吉公网安备 22038102000001号 吉ICP备09008679号
主办单位: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邮编:136100 网站标识码:22038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