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形成统一规范、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之后,我市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等工作。今年10月21日,我市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现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房产登记、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原来就有,为什么要整合起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能避免分散登记造成的产权交叉或缺漏,能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不仅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而且方便企业和群众,充分发挥登记的物权公示功能。
三、目前,我市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登记?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可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我市将另行公告。
四、我市的不动产登记由哪个机构具体办理?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和公民可事先查询或拨打服务大厅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同时,我们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通过公示板、大屏幕、登记指南等形式公示各类登记要件、时限,方便群众查阅。需要提醒的是,在申请登记前,一定要对所携带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少材料,否则,将影响登记申请。特别是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如果只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定要先到审批部门履行批准手续,否则,将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以依申请启动为原则。登记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开始登记活动,如果没有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主动登记。
申请: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明确的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等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需要实地查看的,还应实地查看。
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核准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对需要公告的,在登簿前进行公告。
缮证、收费、发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收取规定的登记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发放。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审查要求等争取缩短不动产登记办事时限。
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买卖商品房是否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不可以。房屋买卖是一种交易(流转)行为。房屋交易(流转)管理是由房产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买卖房屋需要先到房产部门办理交易(流转)业务,由房产部门出具交易(流转)结果。然后,申请人持交易(流转)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九、为什么在办理房产登记之前要到住建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档案和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鉴于目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开展,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尚未完成移交,电子信息也尚未实现共享,为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保障不动产登记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先由权利人到住建部门进行档案查询,核实房屋登记有关信息,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十、我市今年10月21日就要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原先办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非法占用土地的;
2、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
4、不动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二、如何办理不动产的继承?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对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中不再要求强制公证。在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也可以提交相关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但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不齐备的,仍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继承权未经公证的转移登记需在发证前公告。
十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四、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六、我想进一步了解我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有没有网络上的交互渠道?
我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设有不动产登记专栏,上面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公示公告、办事指南、表格、政策法规等内容。下一步将不断完善网站的交互功能,丰富网站内容,适时开发提供其他互联网交互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