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2GB00014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23178平方米(经现场测绘),该宗地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4批次用地(吉自然资耕函【2025】299号)和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居住用地,该地块东至春光路,西至曙光社区弃管小区(工行小区),南至岭南大街,北至澜洋豪庭。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2.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2GB00013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34256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为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东至澜洋豪庭,西至道路,南至曙光社区弃管小区(工行小区),北至环城路。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3.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2GB00011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42302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为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东至春光路,西至澜洋豪庭,南至澜洋豪庭,北至环城路。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4.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6GB00007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5257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为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东至星海名苑,西至星海名苑,南至南环城街,北至星海名苑。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5.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6GB00004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9098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为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东至解放路,西至星海名苑,南至星海名苑,北至和平街。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6.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220381003006GB00002W00000000号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河南街道,总面积68023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为国有存量土地,批准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东至解放路,西至星海名苑,南至南环城街,北至和平街。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7.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怀德镇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东侧,面积1656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8.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怀德镇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西侧,面积1664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9.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北侧,面积1956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10.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南侧,面积1969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11.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怀德镇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东侧,面积2134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12.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怀德镇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西侧,面积2134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13.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北侧,面积3282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14.根据公主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该宗地位于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南侧,面积3282平方米(经现场测绘),使用者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该地块东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法征收补偿完毕,所有相关证照已经灭籍。自此公告日期起,该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我中心将依法收储。
公主岭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服务中心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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