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 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用专门的一章来就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规定。具体是《民法典》的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具体有四条: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五条。
虽然只有4条法条,但是,也能充分看到,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重视。
不过,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原则性的:
第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
第二条:宅基地的使用,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条: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条:宅基地登记的问题,可以依法办理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也用专门的一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其中,特别可以拿出来讲的就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明确写进了法律。
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删去了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申卫星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
张红宇
专家认为,《民法典》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满足了社会发展对土地集约化使用的需求。原来法律上是不可以的,是因为经营权我们视为债权,而现在我们认为经营权是物权范畴,是完全可以让经营者获得有效贷款的一个抵押物品,这就扫除了农民贷款难、贷款贵或者贷不了款的窘迫状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
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登记使它具有物权的效力。它具有物权效力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经营权人的权利,经营权人还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拿去做担保做抵押,这样的话能够使经营权流转起来,同时也有利于来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
张红宇
专家认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资源,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中央对此明确提出,我们在一个可控范围内,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把这些闲置的宅基地盘活用好,用于新产业新业态。换句话讲,观光旅游、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电商这些新产业新业态,不用修房子,完全可以利用原来闲置的宅基地。这是盘活用好存量的一个很好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