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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2-03-26 09:40:11 来源:  作者: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
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软环境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构建和谐吉林,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8]9号)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软环境办决定对全省现行的涉及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做以适当下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降标范围
全省现行的国家项目省定标准和省级项目省定标准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降低幅度
将表列项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5个百分点(详见附表)。
三、执行时间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下属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附件:降低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政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直各有关厅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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